申请人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二道街**。法定代表人王振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高星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元启,经理。2014年2月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北京高星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2014年8月18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终结报告,认为被申请人目前没有任何财产、账册、文件,且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终结北京高星顺通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翟新忠代理审判员:何杨彪人民陪审员:张振环
书记员: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