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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与北京高星顺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特清算初字第04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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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二道街**。法定代表人王振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高星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元启,经理。2014年2月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北京市建工新兴建材厂(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北京高星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2014年8月18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终结报告,认为被申请人目前没有任何财产、账册、文件,且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终结北京高星顺通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翟新忠代理审判员:何杨彪人民陪审员:张振环

书记员: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