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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谭刚等申请北京汉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特清预初字第17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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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谭刚,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谭玲丽,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汉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北环路**。法定代表人俞岚,经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刚、申请人谭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谭刚、申请人谭玲丽撤回公司清算申请。

审判长:翟新忠代理审判员:于伟健人民陪审员:胡晓波

书记员:杨思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