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刚,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谭玲丽,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汉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北环路**。法定代表人俞岚,经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刚、申请人谭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谭刚、申请人谭玲丽撤回公司清算申请。
审判长:翟新忠代理审判员:于伟健人民陪审员:胡晓波
书记员:杨思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