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佩德罗软木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臣,北京融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圻,北京融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佩德罗软木制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佩德罗软木制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赵连峰审判员:熊伟审判员:张博
书记员:孙桂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