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信万泰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14年3月5日,北京国信万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隆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万泰隆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1899616元,万泰隆公司仅有固定资产惠普一体机一台和台式电脑两台,以万泰隆公司现有财务状况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请求本院终结万泰隆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一、宣告北京国信万泰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北京国信万泰隆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程洁玲审判员:谢凌云代理审判员:霍焕祥
书记员:洛萧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