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清算报告,清算组已完成对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全部清算工作,该公司剩余财产亦已分配完毕,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工作已结束,故本院对该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且该清算报告确认后,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提出的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二、终结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焕祥代理审判员:李蕾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书记员:边江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