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孙江与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西法特清算初字第2199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清算报告,清算组已完成对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全部清算工作,该公司剩余财产亦已分配完毕,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工作已结束,故本院对该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且该清算报告确认后,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提出的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二、终结浩远汇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焕祥代理审判员:李蕾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书记员:边江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