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学英,女,1967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关家坑****。法定代表人曾广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仲裁委员会(2012)宁仲裁字第050号裁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五万七千六百一十元七角二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一万六千二百三十四元九角二分、公告费六千六百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宋嵘执行员潘冰
书记员:顾恩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