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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北京牡丹城经营服务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破字第0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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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北京牡丹城经营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嵩祝院**。法定代表人焦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阳,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军芳,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申请人北京牡丹城经营服务公司以企业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牡丹城经营服务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北京牡丹城经营服务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破产申请得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其要求破产宣告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申请人北京牡丹城经营服务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巩旭红代理审判员:牟田田代理审判员:周晓莉

书记员:李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