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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张睿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破预初字第0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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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睿,男,1979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卫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孝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玉,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睿请求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睿撤回对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郑亚军代理审判员:唐旭超代理审判员:孙兆晖

书记员:许晓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