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姜流勇,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姜流勇之妻),1972年1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衡晓帆,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元知,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流勇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3)丰行初字第3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1月19日,姜流勇向一审法院诉称:2012年七八月,丰台公安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梁志刚、景卫国带领上千名身穿警服、带防暴头盔、手持盾牌的警察,先后6次在我的房屋所在地石榴庄村拉起警戒线,采取暴力手段对包括我在内的石榴庄村三十余户村民家进行非法强拆,没有任何手续,也不出示任何证件,强行拆毁了包括我在内的石榴庄村民的合法房屋,致使我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公安部颁布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也对警察参与征地拆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基于上述情况,我于2013年9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丰台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但遭到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涉案的政府信息是丰台公安分局的法定职责,丰台公安分局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公开上述信息,但拒不公开,故请求判令:1、撤销丰台公安分局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京公丰(2013)第25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2、责令丰台公安分局公开“丰台公安分局参与石榴庄拆迁的决策人员名单”的政府信息。2013年12月13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对不具备法定要件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姜流勇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内容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姜流勇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姜流勇的起诉。姜流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裁定。丰台公安分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姜流勇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姜流勇以丰台公安分局对其相应申请所作的答复违法为由提起本次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姜流勇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宁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曹文祥
书记员:朱之莹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