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仇雅庭,男,1939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彤,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仇雅庭因不服本院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二中行终字第0035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仇雅庭作为居民,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确权颁证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所提诉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故此,原审法院对其诉求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