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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许秀芬申请执行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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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秀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806。法定代表人赵小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658号裁决,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一万八千八百三十七元三角六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相应银行存款(违约金的计算以一百八十万八千一百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4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四万零八百三十元零八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阳友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军执行员牛毅执行员刘辉

书记员:刘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