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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相远申请执行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债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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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相远,男,1966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鲜花港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在东,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〇三十三万三千二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十四万三千四百六十六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潘冰执行员宋嵘

书记员:顾恩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