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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实耐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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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实耐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nap-on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洲基诺沙县第80街**。法定代表人IrwinM.Shur,总裁。被执行人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韦晨浩,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九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军执行员牛毅执行员刘辉

书记员:刘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