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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滨贪污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4)二中刑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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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滨,男,45岁(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中专文化,原系北京市税务局水利建筑工程处第三施工队负责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2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奇凡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亚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宣判后,被告人田奇凡、张亚立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田奇凡、张亚立的上诉,维持原判。在移送执行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以孙滨身患高血压Ⅲ期、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陈旧心梗等疾病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决定对孙滨暂不收监。2011年1月18日,本院作出将孙滨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此后一直依法续期。2014年1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向本院移交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建议对罪犯孙滨暂予监外执行延期。经查,罪犯孙滨患有高血压病Ⅲ期,对其不宜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孙滨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