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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张红艳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4)二中行终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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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红艳,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东,男,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园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培芳,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加,男,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科员。委托代理人姜秋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红艳因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要求撤销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4)西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红艳的委托代理人张友伶、被上诉人市发改委的委托代理人于园园、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市政管委)的委托代理人姜秋石和唐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9年2月25日,市发改委向第三人海淀市政管委作出京发改(2009)249号《关于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核准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关于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的立项请示》收悉。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城中村整治项目审批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5)24号),市政府批准的市市政管委《关于城市边角地整治适用"城中村"有关政策的请示》,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研究"城中村"和边角地整治工作专题会会议纪要》(第43期),市财政局、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中村"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451号),以及市市政管委《关于会审2008年边角地第三批整治项目的会议纪要》(京政管会(2008)37号)等文件,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实施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张红艳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称:海淀市政管委未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亦未按照规定附送相关法律文件。市发改委存在审核标准违法、审核标准不全面问题。被诉批复未依法征求公众意见,未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故请求确认被诉批复违法,撤销被诉批复。2014年4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西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4月25日印发的《加快城中村整治项目审批工作的办法》,"城中村"整治项目应当由市发改委依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召开的联审会会议纪要核发项目立项核准批复。本案中,市市政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对2008年第三批边角地整治项目进行了会审,审议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的边角地项目。市发改委依据该联审会会议纪要作出被诉批复,并无不当。张红艳要求确认被诉批复违法,撤销被诉批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张红艳的诉讼请求。张红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市发改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依法审核了该项目的实体性文件,亦不能证明其批复依据充分、程序合规、核准到位。一审法院的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原诉讼请求。市发改委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海淀市政管委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在一审诉讼期间,市发改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加快城中村整治项目审批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5)24号),证明市发改委有职权作出被诉批复;2、《关于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立项的请示》(海市政管(2009)5号),3、《关于会审2008年边角地第三批整治项目的会议纪要》(市政管会(2008)37号),4、《关于研究"城中村"和边角地整治工作专题会会议纪要》(第43期),5、《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中村"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5)451号)。证据材料2-5证明被诉批复依据充分,程序合规、核准得当。在一审诉讼期间,张红艳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析产协议及北京丽佳同旺服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张红艳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2、邮政特快专递信件封皮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及被诉批复,证明张红艳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得了被诉批复。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第三人海淀市政管委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海政办发(2010)10号),证明第三人海淀市政管委的职权依据;2、《关于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立项的请示》(海市政管(2009)5号),证明程序合法。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张红艳提交的证据材料2中的被诉批复是本案的审查对象,不宜作为证据使用。除此之外,三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合法,均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06年11月29日,北京市关于研究"城中村"和边角地整治工作专题会研究决定,城市边角地整治项目审批参照"城中村"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整治的资金政策、管理办法按照"城中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08年11月20日,市市政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对2008年第三批边角地整治项目进行了会审,审议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的边角地项目。2009年1月4日,第三人海淀市政管委与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市发改委报送了《关于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立项的请示》(海市政管(2009)5号)。2009年2月25日,市发改委向第三人海淀市政管委作出被诉批复。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4月25日印发的《加快城中村整治项目审批工作的办法》,"城中村"整治项目应当由市发改委依据市市政管委召开的联审会会议纪要核发项目立项核准批复。本案中,市市政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对2008年第三批边角地整治项目进行了会审,审议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中央党校西墙外的边角地项目。市发改委依据该联审会会议纪要作出被诉批复,并无不当。张红艳要求确认被诉批复违法,撤销被诉批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红艳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张红艳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王琪代理审判员:刘天毅

书记员:高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