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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贾新会与李广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4)正执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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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新会,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李广太,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新会与被执行人李广太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3)正民城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城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华

书记员:赵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