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乐启。被执行人:何茂强。
申请执行人田乐启与被执行人何茂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茂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7720元,因被执行人何茂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乐启在被执行人何茂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守国审判员:孙著国审判员:赵中国
书记员:卜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