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龙保明与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岐执字第000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龙保明,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白桦林居。法定代表人陶世强,任经理。申请人龙保明与被执行人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康录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案件款及诉讼费共计2000元,申请人康录林已领取,本案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岐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文林执行员孙晓军执行员赵晓辉

书记员:李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