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治平(曾用名:张大平),男,汉族,住广汉市兴隆镇。被执行人:易举,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小花园街。
张治平与易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治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举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曾虹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