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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治平申请执行易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2014)什邡执字第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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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治平(曾用名:张大平),男,汉族,住广汉市兴隆镇。被执行人:易举,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小花园街。

张治平与易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治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举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曾虹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