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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康明利与被执行人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岐执字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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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康明利,男,生于1968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蔡家坡镇水寨村一组。被执行人陈向东,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雍川镇南营村七组。被执行人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法定代表人陶世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康明利与被执行人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向东、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康明利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50元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苗剑峰执行员刘军执行员李国栋

书记员:赵晓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