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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元与龙某涛、宝鸡某某公司第四项目部、宝鸡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岐执字第0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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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龙某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公司第四项目部。。负责人吴某科,任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明,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某元与被执行人龙某涛、宝鸡某某公司第四项目部、宝鸡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龙某涛、宝鸡某某公司第四项目部、宝鸡某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某元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宝鸡某某公司第四项目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元42000元结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岐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朱文林执行员孙晓军执行员赵晓辉

书记员:李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