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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隆乃根与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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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隆乃根,男,农民。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东路西开新诚小区3—**。代表人陈功,经理。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70号隆乃根诉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调处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付原告隆乃根劳务费5300元,于2013年10月16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大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将案件款53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隆乃根,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