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黎村镇×村×队。被执行人彭××,男,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容州镇×村×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平审判员:周泽代理审判员:潘矗
书记员:何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