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植某某。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某门窗加工厂。
申请执行人植某某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某门窗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容县某门窗加工厂应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人民币4782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泽审判员:姚军审判员:潘矗
书记员:何小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