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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黄╳╳、被执行人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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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XX。委托代理人苏XX。被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梁XX。

韦XX与黄XX、梁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XX、梁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XX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8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XX、梁XX尚欠申请执行人韦XX劳动报酬人民币1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1825元,已执行得款300元,余款1525元,由被执行人黄XX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XX负担。现被执行人黄XX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定全代理审判员:农有明代理审判员:韦卫全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