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XX。委托代理人苏XX。被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梁XX。
韦XX与黄XX、梁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XX、梁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XX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8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XX、梁XX尚欠申请执行人韦XX劳动报酬人民币1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1825元,已执行得款300元,余款1525元,由被执行人黄XX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XX负担。现被执行人黄XX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定全代理审判员:农有明代理审判员:韦卫全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