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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炮弟、廖干凤等与李耀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平民执字第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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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炮弟。申请执行人廖干凤。被执行人李耀芳,非农业人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炮弟、廖干凤与被执行人李耀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于2013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