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炮弟。申请执行人廖干凤。被执行人李耀芳,非农业人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炮弟、廖干凤与被执行人李耀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于2013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