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奚作健。被执行人张哲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哲星支付工资人民币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张哲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哲星银行存款人民币26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卫
代书记员:钱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