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海东,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马民一终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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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海东,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马民一终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