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仲财被执行人李向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仲财与被执行人李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向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仲财劳务报酬欠款18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向武负担。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向武于2013年8月13日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