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书堂申请执行人司鸿祯被执行人罗根会(又名罗永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书堂、司鸿祯与申请被执行人罗根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罗根会给付原告马书堂劳务费6169元、支付原告司鸿祯劳务费5160元(限2012年12月25日前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了结;2、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书堂、司鸿祯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根会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书堂、司鸿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根会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杰
书记员:李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