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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如泽与罗根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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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如泽被执行人罗根会(又名罗永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如泽与申请被执行人罗根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72号民事民事调解书:1、被告罗根会给付原告李如泽人工费1745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2、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如泽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根会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如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根会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杰

书记员:李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