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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时维军与曹新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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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时维军,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生,住千阳县寇家河乡坡头村。被执行人曹新革,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

时维军申请执行曹新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