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时维军,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生,住千阳县寇家河乡坡头村。被执行人曹新革,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
时维军申请执行曹新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