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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常喜与黑龙江北油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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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常喜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天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常喜与黑龙江北油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黑龙江北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红军审判员:魏鸿权人民陪审员:田华

书记员:杜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