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常喜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天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常喜与黑龙江北油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黑龙江北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红军审判员:魏鸿权人民陪审员:田华
书记员:杜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