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金田,男,生于1957年4月16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月林村**村民。被执行人史社林,男,生于1973年11月24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新福路东段秦佳西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法定代表人耿家明,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金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社林、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金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8875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史社林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5720元,余款3205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在2013年9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李海生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吴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