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文勇,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戴培贤,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段文勇与被执行人戴培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段文勇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培贤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戴培贤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戴培贤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