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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韩吉坤与被执行人李学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0)莱州执字第1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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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吉坤,男,192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学梓,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韩吉坤与被执行人李学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吉坤以本院(1999)莱州沙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学梓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梓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学梓所有的银行存款叁万伍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