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吉坤,男,192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学梓,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韩吉坤与被执行人李学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吉坤以本院(1999)莱州沙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学梓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梓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学梓所有的银行存款叁万伍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