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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金执字第00218-1号史社林、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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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秀琴,女,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系宝鸡市陈仓区胡店镇胡店村**村民。被执行人史社林,男,生于1973年11月24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新福路东段秦佳西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法定代表人耿家明,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贾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社林、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金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8993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史社林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5720元,余款3323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在2013年9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李海生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吴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