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金奎,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钟国臣,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宋金奎与被执行人钟国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金奎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国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钟国臣的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