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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成尉、谷全红、姜晶、刘颜、卢柳、王柳云、闫高朋与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榆执字第00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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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成尉,男,农民。申请执行人谷全红,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姜晶,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颜,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卢柳,女,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柳云,女,农民。被执行人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成尉、谷全红、姜晶、刘颜、卢柳、王柳云、闫高朋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成尉、谷全红、姜晶、刘颜、卢柳、王柳云、闫高朋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成尉、谷全红、姜晶、刘颜、卢柳、王柳云、闫高朋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成尉、谷全红、姜晶、刘颜、卢柳、王柳云、闫高朋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