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义,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守龙,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国义与被执行人王守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义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守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守龙的银行存款1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