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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树军与宗玉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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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树军,男,生于1968年12月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宗玉兴,男,生于1981年5月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619号白树军与宗玉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宗玉兴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