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宗殿,男,生于1954年6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何志成,男,生于1975年1月1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0)合民初字第475号连宗殿与何志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志成经本院多次执行,未能全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何志成在店子农村信用社存款5549.98元予以划拨。执行款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余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