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连宗殿与何志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7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连宗殿,男,生于1954年6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何志成,男,生于1975年1月1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0)合民初字第475号连宗殿与何志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志成经本院多次执行,未能全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何志成在店子农村信用社存款5549.98元予以划拨。执行款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余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