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韶鹏,曾用名张韶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申书展,男,汉族。被执行人马雪超,曾用名马超,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402、4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韶鹏、申书展诉马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中,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雪超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