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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丽霞与程海华、胡等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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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丽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等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查封被执行人胡等富名下坐落在歙县徽城镇清凉路徽州御苑16幢xxx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剑峰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