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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横法执字第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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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康凯审判员:党治国代理审判员:雷玖蓉

书记员:党玉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