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某与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横法执字第000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贺某某。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终结横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横劳仲字(201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贾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