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贺某某。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终结横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横劳仲字(201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贾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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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贺某某。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终结横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横劳仲字(201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兴旺审判员:谢加富审判员:侯斌
书记员:贾鹏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