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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万喜与李炳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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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龚成立,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万喜,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炳宏,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龚成立与张万喜、李炳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405.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龚成立与被执行人李炳宏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炳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杰

书记员:李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