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超华,男,1984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前明,男,1981年3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徐超华申请执行王前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超华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城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审判员:索忠伟审判员:朱志伟
书记员: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