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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超华与王前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滑法执字第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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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超华,男,1984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前明,男,1981年3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徐超华申请执行王前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超华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城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审判员:索忠伟审判员:朱志伟

书记员: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