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凤爱。被执行人:慈溪市柏裕电子元件厂经营者:张柏裕。
地址: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环镇南路61号。
本院在执行苏凤爱与慈溪市柏裕电子元件厂慈劳人仲案字(2013)第304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柏裕电子元件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慈溪市柏裕电子元件厂尚欠申请执行人苏凤爱工资款6000元;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5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莫建江
书记员:施淑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