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军学被执行人高建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军学与被执行人高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建军向申请执行人袁军学支付劳务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建军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1000元,下剩1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袁军学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建军已按调解书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